同样是发工资,5号发和15号发有区别吗?
东莞工会 2026-07-11 20:19


工作之后

你是不是也

对某些日期格外敏感——

“今天xx号了!……”


因为这个日期—— 发薪日

影响银行卡里的余额!

不少朋友还会在面试时多问一句

“几号发工资”

通过发薪日来判断

一家公司靠不靠谱


同样是发工资

几号发有区别吗?


发薪日期的法定规则

国家现行法律是否有

统一的每月发薪截止日期?


全国范围内,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每月发薪截止日期。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仅规定了发薪频率,该规定第七条“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实行周、日、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、日、小时支付工资”。但有些地方对发薪日期有明文规定,比如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“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,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”。


工资发放时间的

法定要求是什么?

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七条明确规定:“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。”该规定中的约定日期,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里,也可以口头约定。如果进入司法途径,裁审机构会根据既往工资发放惯例认定支付日期。



广东省工资发放时间标准

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


根据2016年施行的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(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):

  • 第十条 实行月、周、日、小时工资制的,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、周、日、小时确定。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,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,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,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。

  •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、停产,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(最长30日)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。



如何理解“工资按月支付、按约定日期发放”?

按月支付


不等于当月必须发当月工资,允许用人单位在次月发放当月工资。一般情况下,裁审实践对于隔月发工资(即当月工资在下下月发放)持否定评价。

按约定日期发放


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发放日期,但不能过分延迟,类似隔月发工资不具备合理性、也无法律依据。



次月发薪模式是否合法?

律师表示


现在最普遍的次月发薪模式,比如次月5号、10号、15号、20号发上月工资,这些日期如果是与劳动者约定的,则不违法。不同的发薪日期,大概率与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有关,也可能存在管理目的。一般而言,只要满足次月发当月工资,不同的发薪日期没有区别。



不同发薪日期可能折射的企业现状

现金流储备不同


  • 资金充裕企业预留足额薪酬专户,无需占用员工工资周转;

  • 小微企业依赖下游回款,只能延后发薪。

财务核算流程差异


  • 早发薪企业自动化考勤、绩效系统完善、管理高效,当月结束即可核算,同时也可能出于严格资金监管、合规审计的要求;

  • 晚发薪企业人工统计、多层审批、对账回款流程冗长。

用工管理目的


  • 部分中小企业刻意延后发薪,利用压薪降低员工主动离职率。



公司不按时发工资怎么办?

如遇用人单位拖欠或

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


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(即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)。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,劳动者可依法维权。不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,也可通过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。

如用人单位确实因特殊情况

所引起的客观情况

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


用人单位应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。主要告知无法按时发放的正当理由,就延迟发放工资取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谅解。协商延期的具体期限。根据实际情况,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商定延期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。商定的延长支付工资期限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劳动者,这也是确保了劳动者的知情权。

相关法律条规


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

  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

  •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。


《对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》

  •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、资金周转受到影响,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,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。


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

  • 第五十一条: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、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,发现违法行为的,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,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。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经营者逃匿的,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,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,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。

  • 第五十二条: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资,劳动者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的,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,并协助用人单位维护正常的生产、工作秩序。



律师提醒


根据法条,“无故拖欠工资”: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。如出现上述情形,劳动者有权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不仅可以要求补足工资,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。


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

劳动者最需要关注的

除了是否按时发工资外

对于发薪金额有异议的话

要及时提出并留痕

避免将来被认定为默认




来源:广东省总工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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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蓝晓红

校对:吴金华、余泽挺

审核:蓝学才

  • 关键词:工资,发薪,支付,用人,约定,劳动者,广东省,工资支付,劳动报酬,工资支付周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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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dg 小编
2026-07-11 20:19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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